“我在工作中受了傷,快遞公司不能不管。”12月17日,維權勝訴的快遞員王福平對記者說。
  送包裹途中摔傷
  2013年4月,快遞員王福平騎電動車在送貨途中因道路濕滑摔倒,左腳踝骨折。隨後他到醫院就醫,醫生在他的診斷書上註明:“該骨折須休息半年左右才能恢復正常活動。”
  之後,王福平經烏魯木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為工傷。
  “摔傷後,快遞公司對我很冷淡,說是我自己的責任。”王福平對記者說,他在快遞公司上班期間,該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。
  快遞公司敗訴被判賠
  2014年3月,王福平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要求裁決被申請人該快遞公司與他解除勞動關係,由被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;被申請人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926元、一次性醫療補助金20508元等相關費用。
  同年4月,新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後,作出仲裁裁決書: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動關係解除,被申請人給申請人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;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、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費用合計6萬餘元;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7000餘元等費用。
  該快遞公司不服,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  2014年5月,新市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起勞動爭議案。
  法院審理認為:王福平在工作中受傷,後經相關部門確認為工傷的事實清楚。被告骨折須休息半年左右才能恢復正常活動,仲裁委確認被告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並無不當。停工留薪期滿後被告再未給原告提供勞動,雙方勞動關係至此已實際解除。因此被告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支付。
  新市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:原告該快遞公司與被告王福平解除勞動關係;原告公司支付被告王福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、一次性就業補助金、停工留薪期工資等相關費用合計8萬餘元。
  一審判決後,該快遞公司不服,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
  日前,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一審判決。
  新疆仕誠律師事務所的康明遠律師就此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,《勞動合同法》對此情形做出了“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”的懲罰性規定。因此,對用人單位而言,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,是一種很“不划算”的違法行為,將受到懲治。
  (原標題:公司不簽勞動合同,快遞員扭腳獲賠8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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