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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編輯同志:
  不久前,我駕車不慎將行人路某撞成輕傷,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我負全責。路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都是我支付的。近日,醫院診斷認為,路某已痊愈,通知其出院。可路某拒不出院,聲稱我必須支付包括精神損失費在內的更多賠償,以及其繼續住院的各項花費。請問,傷者痊愈後拒不出院產生的醫療費應由誰來承擔?讀者 鄧發傳
  鄧發傳讀者:
  雖然公安交警部門認定你對該起交通事故應負全責,但你只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承擔合理的賠償。
  醫院診斷路某痊愈並通知其出院,而路某拒不出院,這應當屬於無理擴大損失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2條第1款規定,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、過失的,依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,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。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,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,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。從你反映的情況看,路某繼續住院所產生的不必要花費,系路某自己故意造成的,與其拒不出院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,因此,其拒不出院的後續費用應由路某自己承擔。至於精神損失費等賠償,路某可以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。當然,如果路某訴諸法院,你應作好抗辯準備:一是如果路某不認可醫院的出院結論和通知,你可以申請公安交警部門聘請法醫對路某病情進行鑒定,如經鑒定認為符合出院條件,那麼路某拒不出院所花的醫療費用,你不用承擔。二是註意收集證據,包括傷者的疾病診斷書、醫療發票、用藥清單,以及醫院認為可以出院的住院記錄、醫囑、出院通知書等,以便對後續費用主張免責。
  本報法律組  (原標題:傷者痊愈拒不出院後續費用誰來承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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